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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香諄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5年9月23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5年10 5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