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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主參加原告 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献樹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上開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史佳穎兼宅八闊法拍案件之合夥、宅八闊法拍案件之合夥即謝仲瑜、宅八闊法拍案件之合夥即潘献樹間主參加訴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萬8,291元,應徵裁判費16萬8,2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案由:主參加訴訟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