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訴訟代理人 林玉培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聰輝、楊昉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9,031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26,42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龔惠婷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800萬元 115年8月7日 115年9月23日 (48/365) 3.2% 3萬3,665.75元 2 違約金 800萬元 115年9月8日 115年9月23日 (16/365) 0.32% 1,122.19元 3 利息 200萬元 115年8月7日 115年9月23日 (48/365) 4.23% 1萬1,125.48元 4 違約金 200萬元 115年9月8日 115年9月23日 (16/365) 0.423% 370.85元 5 利息 72萬3,601元 115年8月2日 115年9月23日 (53/365) 3.1% 3,257.2元 6 違約金 72萬3,601元 115年9月3日 115年9月23日 (21/365) 0.31% 129.06元 7 利息 17萬5,379元 115年9月2日 115年9月23日 (22/365) 3.6% 380.55元 小計 5萬51.08元 1,094萬9,03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