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温賴月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86,218元(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065號裁定核定確定,見審重訴卷第67-6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