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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圓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謝承霖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淳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經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之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所請求反訴被告過戶登記之80噸移動式輪式起重機(牌照號碼:機械KE-8)及200噸移動式輪式起重機(牌照號碼:機械MA-75)於反訴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又依上開2起重機之讓渡合約書(參審重訴卷第21頁),上開2起重機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2,785,000元(含稅),是認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2,7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