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劉彥廷
劉王素卿林書弘
李靜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黃雅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鳳明、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譚美娟、謝惠屏等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3萬元,則依原告追加日期即民國115年10月16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61元,換算成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6,849,300元(計算式:美金1,130,000元x32.61=36,84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7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萬3,81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萬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