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蔡蘭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咯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5年1月9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5年1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5年6月20日屆滿,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5年5月28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準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BC152 股票 1 1000 ⒉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BC153 股票 1 1000 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BC154 股票 1 1000 ⒋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BC155 股票 1 1000 ⒌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65739-3 股票 1 144 合計 5張 4,14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