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闕月霞(即蔡明正之繼承人)代 理 人 閻宣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5年1月16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80828-4 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