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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吳桂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2月4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5年1月29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一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1 股票 1 1000 二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2 股票 1 1000 三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3 股票 1 1000 四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4 股票 1 1000 五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5 股票 1 1000 六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6 股票 1 1000 七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7 股票 1 1000 八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8 股票 1 1000 九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12729 股票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