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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8號聲 請 人 黃金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 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5 年1 月5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嗣聲請人於114 年12月31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15 年1 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15 年6 月5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丘辰附表: 115 年度除字第168 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3174-1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3175-3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047-7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048-9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6298-5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411-2 股票 1 2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582-6 股票 1 884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2796-3 股票 1 912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