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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除字第169號聲 請 人 君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雅鴻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已於115年7月11日屆滿」記載,應更正為「已於115年7月13日屆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