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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金東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秉鋒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4月7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確已於115年8月7日屆滿,迄今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吳重頴 金東鋒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大昌分行 116031039122 157,900元 115年3月31日 AR1692675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