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3號聲 請 人 張秀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
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5-16頁)。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7、25-27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2831-0 股票 1 1000 002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2832-2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