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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李郁柔(即李俊宏之繼承人)代 理 人 李純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6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於114年12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430-1 股票 1 1000 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52379-0 股票 1 4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