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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吳媛姜即東昌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佩嬅附表: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號 額(新 臺幣) 1 樂誠創意有限公司張麗雅 東昌企 業行 臺灣銀行五福分行 271031001312 15,257元 114年10月31日 AR-2426165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