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李清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4年9月1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5年2月28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A0874 股票 1 6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99852 股票 1 61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61998 股票 1 35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92029-6 股票 1 85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22303-0 股票 1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