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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沈家農即承記包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所示之票,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3-4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5-6、13-14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001 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正 承記包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 01358-9 53,200元 114年9月8日 NE108547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