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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程文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4年9月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5年2月10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4-9 股票 1 1000 002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5-0 股票 1 1000 003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6-2 股票 1 1000 004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7-4 股票 1 1000 005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8-6 股票 1 1000 006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9-8 股票 1 1000 007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0-4 股票 1 1000 008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1-6 股票 1 1000 009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2-8 股票 1 1000 010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3-0 股票 1 1000 011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2740-2 股票 1 1000 012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2741-4 股票 1 1000 013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8175-0 股票 1 1000 014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8176-2 股票 1 1000 015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46029-0 股票 1 1000 016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57775-7 股票 1 1000 017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456-4 股票 1 92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