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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江駿逸(即江景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江景章之繼承人,經分割遺產而單獨取得如附表所載股票(下合稱系爭股票),系爭股票已遺失,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系爭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7月10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調閱系爭裁定卷宗屬實,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CV813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CV814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CV815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CV816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KB108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PL212 股票 1 100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C8806 股票 1 100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C6516 股票 1 182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K6400 股票 1 1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64011-0 股票 1 354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53399-7 股票 1 148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99940-0 股票 1 175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65519-4 股票 1 134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28939-4 股票 1 318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