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李小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4年10月1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0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3月17日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59568-9 股票 1 100 合計 1張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