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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4號聲 請 人 寶滿饗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蕙玲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街0○0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29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惠雯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樂活鮮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何山田 寶滿饗宴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1327028778 32,000元 114年5月8日 AF7026049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