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鄭亦軒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系爭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另經本院更正系爭裁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持票提示及申報權利等節,經本院調閱系爭裁定卷宗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附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金安出版事業有限公司蔡金安 空白 陽信銀行高雄分行 000009018 6萬6,802元 民國114年9月7日 AH104839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