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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0號聲 請 人 黃天然代 理 人 蔡明鴻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6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6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87-9 股票 1 1000 002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88-0 股票 1 1000 003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89-2 股票 1 1000 004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90-9 股票 1 1000 005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91-0 股票 1 1000 006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1835-2 股票 1 863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