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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8 年附民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О號

原 告 庚○○

戊○○○丁○○○丙○○己○○共 同被 告 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法官 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靜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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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