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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上易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奕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奕昭公司)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間,明知其當時已無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耀森石材公司(公司執照之名義為宇森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耀森公司)負責人乙○○詐稱:有大理石工程欲委請耀森公司承包云云,使薛女信以為真,同意與奕昭公司簽立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九十八萬元之契約,奕昭公司並簽發乙紙號碼為TAA0000000號、面額九十八萬元、付款人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萬丹分行、發票日為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交予耀森公司,耀森公司依約完工後,持該票前往領款,竟遭退票,且屢次尋人未獲,始發覺受騙,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潘福生、邱榮輝所證述被告於八十四年五月及八月間,已陷入無資力狀況,無法支付任何工程款等語,且被告歷次有支票退票及週轉困難,工程款不付之情形,顯係有預謀之詐騙等情,為其主要論據。經訊據被告甲○○固不諱言有委託告訴人施作其於屏東縣中華段一四二號工地之二次施工之工程,八十四年四、五月間因二次施工時發生經濟困難,所簽發支付告訴人工程款之支票發生退票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本件工程係告訴人公司業務員主動至被告工地招攬業務,而承作被告前開工程,在其簽發上開支票時仍有資力,該支票帳戶存提款進出情形正常,因其前開工地所興建房屋之購屋者未付清價金以致其週轉困難,其係因資金困難,始簽發他人名義之支票支付工程款,並無詐欺之犯意等語。

三、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號著有判例;經查,告訴人乙○○係經由其公司業務員在外招攬業務與被告工地主任接洽而承作被告前開工程,並非被告主動向告訴人招攬,此為告訴人乙○○所不否認,顯見被告客觀上並未有具體施詐術之行為,而被告所簽發前開黃文龍名義之支票支付工程款,雖遭退票,然被告前於八十四年三月六日以李秀玲之名義,開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四四六─八號支票存款帳戶,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次支票退票,八十四年九月八日拒絕往來,有支票影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函附明細表、開戶資料、退票備查表足憑;又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以黃文龍之名義,開立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並於同年月十六日申請開立支票帳戶帳號二九八─八號,同年月二十七日啟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次支票退票,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拒絕往來,亦有存摺影本、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函附明確表、支票存款開戶資料等可考。被告雖先後以他人名義開立支票帳戶簽發支票,事後並均遭票而拒絕往來,惟八十四年九月間告訴人承作前開工程時,上揭黃文龍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情形尚屬正常。再查,被告於八十二年間在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建造房屋,有使用執照、建物平面圖可稽。被告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房屋完工後並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後,同年十一月、十二月間即將前開土地建物過戶於購買房屋之人,前開建物均有設定抵押權乙節,有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可稽,足認被告所辯:因其前開工地所興建房屋之購屋者未付清價金以致其週轉困難,其係因資金困難支票已拒絕往來,始簽發他人名義之支票等語尚堪採信,是以其交付告訴人憑以支付工程款之前開支票,雖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票,應僅係事後遲延給付,尚難據以認定被告甲○○將前開工程交由告訴人施作時,即有詐取財物之不法意圖,況被告於原審已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經告訴人乙○○表示寬宥,並有和解書一紙附卷足憑,益證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件純係告訴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民事糾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有何詐欺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四、原審因而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經核尚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認被告有犯詐欺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文雄

法官 郭雅美法官 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