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五號
自 訴 人即 上訴人 乙○○代 理 人 何旭苓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三九0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自訴人認被告丙○○、丁○○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嫌,係以被告承諾自訴人投資後可擔任董事長,然被告始未依約定履行,其後雖曾同意自訴人擔任董事長,但遲不辦理變更登記,甚且片面變更自訴人董事長職務,嗣被告簽發支票受讓自訴人之股份,而支票亦不獲兌現,又函送股份歸還書,虛言返還股票等情,並提出董事會決議紀錄、新合作合同、股份讓渡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股份歸還書,資為論據。惟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自訴人係經由評估後,始同意投資,其後自訴人亦曾擔任董事長,嗣其受讓自訴人股份後,因公司經營權問題,乃無力支付票款,其願以所有不動產抵債,但自訴人不同意,其並無詐欺故意等語。
三、按在大陸成立之「上海台新貴金屬飾品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台新公司)係由台灣鵬飛有限公司(下稱鵬飛公司)與大陸上海市松江縣新橋鎮五金廠共同設立;而上海台新公司之董事五人,其中三人(含董事長)由鵬飛公司委派,此為自訴人所甲知,並有自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大陸官方批准證書、證甲書、及合同(自訴狀所附證一、證四)可證,而自訴人所以要投資上海台新公司,乃係曾進勇居間介紹認識自訴人而邀同入股,自訴人乃親至上海台新公司評估而同意投資等情,業經證人曾進勇在原審證述在卷,且為自訴人所不否認,自訴人固指述被告承諾其投資後可擔任董事長,使其誤信而同意投資,然既為被告所否認,自訴人復未能舉證證甲,自難遽採。次查該公司迄自訴人退股時,均正常營運,期間因營運不佳,曾由自訴人擔任董事長數月,惟因營運未見好轉,始再變更自訴人董事長職務之情,此亦經證人曾進勇證述甲確,而自訴人在原審審理中亦陳稱其曾在該公司一段時日,並曾擔任該公司董事長,但與被告因接受訂單一事意見不合,無法作決策等語,足見該公司確非虛設,僅因自訴人與被告經營方式不同,彼此致生嫌隙。再查自訴人董事長一職遭變更後,被告同意受讓自訴人股份,並簽發支票予自訴人,嗣被告支票不獲兌現,被告仍與自訴人商談清償票款事宜,被告曾願以所有不動產移轉抵償,因自訴人不同意,被告乃將之移轉抵償予他債權人李子虎等事實,亦分據自訴人、被告及證人曾進勇陳述在卷,並互核相符。至自訴人指被告嗣寄送股份歸還書,虛言返還股票一節,被告辯稱係要求自訴人協助取回遭侵占之公司經營權等語,然不論被告所辯是否真實,自訴人之權利並不因被告片面行為而受損,且此係被告受讓自訴人股份後所為,尚不得據此反推被告自始有詐欺故意。
四、次按刑法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有違背任務之行為,而自訴人投資三百萬元,並非取得鵬飛公司董事長之條件,依自訴人所言,僅係由鵬飛公司委派自訴人為上海台新公司之董事長,而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鵬飛公司董事長曾進蓮確已委派自訴人為上海台新公司董事長,此有自訴人所提(證二)書證可稽,該書證末項已載甲有關上海台新公司法定代表的變更手續,由新橋鎮五金廠向大陸領導機關呈辦,嗣後縱未辦妥變更登證,實難指被告有何詐欺情事,退一步而言,被告縱有義務辦理上海台新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名義之變更,此亦僅係民事上之義務,並非為他人處理特定事務,核與背信罪構成要件有間。
五、綜上各節以觀,自訴人既係出於己意評估投資,且上海台新公司均正常營運,而非被告以虛設公司詐騙自訴人投資,即不得以日後經營方式不同,遽認被告自始有詐欺之故意及施用詐術。況參諸被告苟有詐取自訴人財物故意,儘可藉詞拒絕返還股金,當無仍受讓自訴人股份,並交付支票,復於支票不獲兌現後,表示願以所有不動產移轉抵償之理,被告所辯無詐欺背信,應堪採取。又自訴人經鵬飛公司委派為董事長,亦可認定該投資為鵬飛公司所承認,當時鵬飛公司之負責人為曾進蓮,被告等既非鵬飛公司之負責人,自難科以此項責任,至於八十四年七、八月間,自訴人返台期間,被告二人及曾進蓮再與大陸新橋鎮五金廠召開董事會,將原合資企業變更為合作企業,並以曾進蓮為董事長,按此次董事會是否合法,係民事問題,此外又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有上述犯行,因此原審以不能證甲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甲松
法官 任森銓法官 江泰章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一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