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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上訴字第 1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上訴人即被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許瑜容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關導火索、紙雷管等,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惠光霞法官 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素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