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О號
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右列被告因遺棄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 前經本院認為犯遺棄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