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李家鳳陳景裕被 告 己○○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五號、第一一四0號、第五一五四號、第七七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壬○○原係高雄縣政府職員,利用工作上機會,先後邀集縣政府員工,參加其召集如附表壹之㈠所示互助會共計九組,會員人數、會期暨開標地點及會金均詳如附表壹之㈠所示。期間郭女因財務狀況困難,為彌補財務所需,明知已無支付能力,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開標地點即高雄縣政府民政局調解行政課,由郭女以紙上偽填標金利息及欲競標者名字俗稱「標單」之方式,冒用如附表壹之㈡至附表壹之㈩所載虛列人頭會員黃書聰等或被冒標人何秀玲等人之名義,參與競標,據以行使,被冒標會員姓名、冒標會次、利息、詐得金額、詐騙方式及時間均詳如附表壹之㈡至附表壹之㈩所示,致使何秀玲等被冒標人及其餘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數給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何秀玲等人自由標會權益及全部活會會員關於會款是否給付權益。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無故宣布止會,甲○○等人始知受騙,共計詐得如附表壹之㈡至附表壹之㈩所示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九百六十六萬七千零五十元。
二、己○○原係高雄縣政府職員,利用工作上機會,先後邀集縣政府員工,參加其召集如附表貳之㈠所示互助會共計三組,會員人數、會期暨開標地點及會金均詳如附表貳之㈠所示。期間吳女因家境困苦及親人醫藥費龐大支出,致財務相當困難,明知已無支付能力,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開標地點即高雄縣政府教育局社教課,由吳女以紙上偽填標會利息及欲競標者名字俗稱「標單」之方式,冒用如附表貳之㈡至附表貳之㈣被冒標人李秋月等人之名義,參與競標,據以行使,被冒標會員、冒標會次、利息、詐得金額、詐騙方式及時間均詳如附表貳之㈡至附表貳之㈣所示,致使李秋月等被冒標人及其餘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數給付會款,足生損害於李秋月等人自由標會權益及全部活會會員關於會款是否給付權益。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無故宣布止會,李秋月等人始知受騙,共計詐得如附表貳之㈡至附表貳之㈣所示金額達四百九十萬五千七百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移送暨林怡伶、寅○○、子○○、辰○○、庚○○、卯○○及辛○○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甲○○等訴請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被告壬○○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右揭時、地,由其本人擔任會首召集附表壹之㈠所示互助會,邀集告訴人林怡伶、寅○○、子○○、辰○○、庚○○、卯○○及辛○○等人參加,並以在未載標單未樣之紙上偽填載被冒標人名義及競標利息方式,冒標由其虛列或出面邀集如附表壹之㈡至壹之㈩所示之會員,冒標金額、利息、會次、方式及詐得金額等均詳如上揭附表所示,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宣布止會等事實,迭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怡伶、甲○○及被害人何秀玲等人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到庭指述:被告如何邀集互助會,並以虛列人頭會員或實際參加互助會員名義冒標互助會,而詐得上開款項等情相符,顯見被告供承上情屬實,堪予認定。按互助會冒標詐取會款之犯罪方法,其詐欺金額計算方法無非審酌冒標會數、標取時間、標金金額、活會人數及標取會款後實際收取會款是否順利等因素,並應扣除死會會員所應繳交之會款及虛列人頭會會數(蓋既係虛列人頭,自無收取會款問題)等因素,本件告訴人聲請檢察官上訴意旨狀固就原審所認定被告壬○○詐欺金額有爭執,但其如何計算並未載明,泛言原審法院所列計詐欺金額有出入,自無可採,附此敘明。
二、此外,復有互助會會單影本九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以寫標單方式冒用林怡伶等人名義分別標得如附表壹之㈡至壹之㈩之會款無訛,亦徵其主觀意圖不法所有甚明。而被告冒用上開林怡伶等人名義標會,自足生損害於彼等自由標取會款權益暨全體活會會員是否繳交會款之自由,故被告偽造標單,據以行使,並詐取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貳、被告己○○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對於右揭時、地,由其本人擔任會首召集附表貳之㈠所示互助會,邀集被害人李秋月等人參加,並以在未載標單未樣之紙上偽填載被冒標人名義及競標利息方式,冒標由其出面邀集如附表貳之㈡至貳之㈣所示之會員,冒標金額、利息、會次、方式及詐得金額等均詳如上揭附表貳所示,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宣布止會等事實,迭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秋月、李網妮、鄭雪芳及何慧理等人於調查中指述:被告如何邀集互助會,並以實際參加互助會員名義冒標互助會,而詐得上開款項等情相符,顯見被告供承上情屬實,堪予認定。
二、此外,復有互助會會單影本三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以寫標單方式冒用李秋月等人名義分別標得如附表貳之㈡至貳之㈣之會款無訛,亦徵其主觀意圖不法所有甚明。而被告冒用上開李秋月等人名義標會,自足生損害於彼等自由標取會款權益暨全體活會會員是否繳交會款之自由,故被告偽造標單,據以行使,並詐取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参、按於未載明「標單」二字之紙上書寫欲標會者名字及標金利息,即係用以表示競
標互助會會款之意思,是該標單即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又被告壬○○及己○○偽造標單以標取會款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人贅載偽造標單上之署押以偽造準私文書,而認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云云,容有誤會,應此敘明。彼等偽造準私文書後據以行使,其偽造之輕度行為,為行使之重行為所吸收,各僅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再被告二人詐欺如附表壹之㈡至壹之㈩林怡伶等人、如附表貳之㈡至貳之㈣李秋月等人暨全體活會會員財物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同一構成要件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各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取多人之財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二人犯罪事證既明,原審乃依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壬○○為供己私用,貪圖不法所有,以召集民間互助會方式,而使用標單詐取他人財物,影響經濟秩序甚鉅,有悖社會善良風俗,詐取金額高達九百六十餘萬元,詐騙期間近二年,受害者眾,損害鉅大,犯後雖表悔意,惟尚欠誠意,且迄未與告訴人間債務,達成(相當程度)之民事損害賠償,致使告訴人受詐欺所損失之會款,迄不能取回,心理及身體均受痛苦,亦有惡性。惟念其並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迭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供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分別按月賠償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有壬○○提出和解書影本十紙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壬○○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被告己○○為供己私用,貪圖不法所有,利用職務之便,以召集民間互助會方式,而使用標單詐取他人財物,影響經濟秩序甚鉅,詐取金額達四百九十餘萬元,受害者眾,有悖善良風俗,損害非輕,亦有惡性。惟念其並無犯罪前科,有上揭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迭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供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願意提供每年考核奬金、退職補償金及屆齡退職金等金額,以賠償民事損害,獲得被害人諒解,有經法院核定調解書二十二份、同意書及原審法院執行命令各一份(均影本)在卷可稽,顯見己○○犯後盡最大能力及善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減損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敘明再己○○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配偶孫廣財中度肢障及兒子孫弘信中度精神分裂症,需自行負擔家計及籌措大筆醫療費用,有殘障手冊影本二紙診斷證明書影本六紙在卷可稽,顯見己○○冒標他人互助會,雖屬不法,惡性尚非重大。此外,參酌己○○犯後,提供退職金或年終奬金等,極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則被告經此偵、審過程及罪、刑宣告,應知警愓,而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對於己○○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四年,又詳述供被告二犯罪所用之標單,業遭被告二人丟棄毀滅,亦據二人供述在卷。是供犯罪用之標單,客觀上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等情,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允妥,被告壬○○徒以爭取和解時限上訴(於本院審理期間又無法達成大部分和解),且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原審檢察官執告訴人聲請意旨以原審法院所計算冒標數及詐欺金額計算有誤為上訴意旨,均指摘原判決不當,即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肆、又公訴人以被告壬○○使用同一手法詐騙告訴人甲○○等二十五人會款,因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並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經查,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既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實質犯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盛喜
法官 莊飛宗法官 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被告壬○○部分(新台幣)
㈠┌──┬───────┬────┬────────┬────┬────┐│編號│互助會起迄時間│會員人數│會期暨開標地點 │會 金│備 註│├──┼───────┼────┼────────┼────┼────┤│1 │八十五年一月一│含會首共│每月一日開標 │新台幣(│ ││ │日起至八十五年│計四十一│於高雄縣政府民政│下同)一│ ││ │五月一日止 │名會員 │局調解行政課 │萬元,採│ ││ │ │ │ │內標制 │ ││ │ │ │ │ │ ││ │ │ │ │ │ │├──┼───────┼────┼────────┼────┼────┤│2 │八十五年七月一│含會首共│同 右 │同 右│ ││ │日起至八十八年│計四十名│ │ │ ││ │十月一日止 │會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八十六年一月一│含會首共│同 右 │同 右│ ││ │日起至八十九年│計四十一│ │ │ ││ │五月一日止 │名會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八十六年四月一│含會首共│同 右 │同 右│ ││ │日起至八十九年│計四十二│ │ │ ││ │九月一日止 │名會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八十六年五月一│含會首共│每月一日或十五日│同 右│ ││ │日起至八十七年│計三十八│開標 │外標制 │ ││ │十一月十五日止│名會員 │開標地點同右 │ │ ││ │ │ │ │ │ ││ │ │ │ │ │ ││ │ │ │ │ │ │├──┼───────┼────┼────────┼────┼────┤│6 │八十六年八月一│含會首共│每月一日開標 │同 右│ ││ │日起至九十年一│計四十二│開標地點同右 │內標制 │ ││ │月一日止 │名會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八十六年十月十│含會首共│每月一日或十五日│同 右│ ││ │五日起至八十七│計二十八│開標 │外標制 │ ││ │年十二月一日止│名會員 │開標地點同右 │ │ ││ │ │ │底標金額一千元 │ │ ││ │ │ │ │ │ ││ │ │ │ │ │ │├──┼───────┼────┼────────┼────┼────┤│8 │八十七年六月一│含會首共│每月一日開標 │同 右│ ││ │日起至九十年九│計四十名│開標地點同右 │內標制 │ ││ │月一日止 │會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八十七年七月一│含會首共│每月一日或十五日│同 右│ ││ │日起至八十八年│計三十一│開標 │外標制 │ ││ │十月一日止 │名會員 │開標地點同右 │ │ ││ │ │ │底標金額一千元 │ │ ││ │ │ │ │ │ ││ │ │ │ │ │ │└──┴───────┴────┴────────┴────┴────┘
㈡┌──┬───────┬────┬────┬────────┬────┐│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黃書聰 │附表壹(│二千四百│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六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元 │會員姓名及競標利│二月一日││ │入之人頭會員)│1 │ │息 │ ││ │ │第十四次│ │詐得十九萬七千六│ ││ │ │競標(扣│ │百元 │ ││ │ │除十三位│ │ │ ││ │ │死會及二│ │ │ ││ │ │位人頭會│ │ │ ││ │ │員,尚餘│ │ │ ││ │ │活會二十│ │ │ ││ │ │六位) │ │ │ │├──┼───────┼────┼────┼────────┼────┤│2 │林惠敏 │同 右│二千四百│同 右│八十六年││ │(同右) │第十五次│元 │詐得十九萬七千六│三月一日││ │ │競標(尚│ │百元 │ ││ │ │餘活會二│ │ │ ││ │ │十六會)│ │ │ ││ │ │ │ │ │ ││ │ │ │ │ │ ││ │ │ │ │ │ │├──┼───────┼────┼────┼────────┼────┤│3 │何秀玲 │同 右│三千三百│利用標單填載被冒│八十六年││ │(冒實際參加會│第二十一│元 │標者姓名及競標利│九月一日││ │員名義標會,下│次競標(│ │息 │ ││ │同) │因第二十│ │ │ ││ │ │一會,係│ │詐得十四萬零七百│ ││ │ │實際會員│ │元 │ ││ │ │遭冒標,│ │ │ ││ │ │故計算活│ │ │ ││ │ │會,應包│ │ │ ││ │ │括第二十│ │ │ ││ │ │一會,故│ │ │ ││ │ │活會尚有│ │ │ ││ │ │二十一會│ │ │ ││ │ │,下同)│ │ │ │├──┼───────┼────┼────┼────────┼────┤│4 │庚○○ │同 右│三千二百│同 右│八十六年││ │(同右) │第二十三│元 │詐得十二萬九千二│十一月一││ │ │次競標 │ │百元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詹顯明 │同 右│三千五百│同 右│八十六年││ │(同右) │第二十四│元 │詐得十一萬七千元│十二月一││ │ │次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甲○○ │同 右│三千五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五│元 │詐得十一萬零五百│一月一日││ │ │次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丁 ○ │同 右│二千七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六│五十元 │詐得十一萬六千元│二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丑○○ │同 右│三千元 │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七│ │詐得十萬五千元 │三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丁 ○ │同 右│三千元 │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八│ │詐得九萬八千元 │四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丙○○ │同 右│三千五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九│元 │詐得八萬四千五百│五月一日││ │ │次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何雪芳 │同 右│二千九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次│元 │詐得七萬八千一百│六月一日││ │ │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陳清春 │同 右│三千元 │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一│ │詐得七萬七千元 │七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戊○○ │同 右│三千一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二│五十元 │詐得六萬八千五百│八月一日││ │ │次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劉素慧 │同 右│三千三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四│元 │詐得五萬三千六百│十月一日││ │ │次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一百五十七萬三千三百元整 ││ │ │└──┴───────────────────────────────┘
㈢┌──┬───────┬────┬────┬────────┬────┐│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林惠敏 │附表壹(│二千五百│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六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元 │會員姓名及競標利│九月一日││ │入之人頭會員)│2 │ │息 │ ││ │ │第十五次│ │詐得十八萬元 │ ││ │ │競標(扣│ │ │ ││ │ │除十四位│ │ │ ││ │ │死會及二│ │ │ ││ │ │位人頭會│ │ │ ││ │ │員,尚餘│ │ │ ││ │ │活會二十│ │ │ ││ │ │四位) │ │ │ │├──┼───────┼────┼────┼────────┼────┤│2 │黃書聰 │同 右│二千九百│同 右│八十六年││ │(同右) │第十七次│元 │詐得十六萬三千三│十一月一││ │ │競標(扣│ │百元 │日 ││ │ │除十六位│ │ │ ││ │ │死會及本│ │ │ ││ │ │身人頭會│ │ │ ││ │ │員,尚餘│ │ │ ││ │ │二十三位│ │ │ ││ │ │活會員)│ │ │ │├──┼───────┼────┼────┼────────┼────┤│3 │詹顯明 │同 右│二千八百│利用標單填被冒標│八十七年││ │(冒實際參加會│第二十一│元 │者姓名及競標利息│三月一日││ │員名義標會,下│次競標(│ │ │ ││ │同) │因第二十│ │詐得十四萬四千元│ ││ │ │一會,係│ │ │ ││ │ │實際會員│ │ │ ││ │ │遭冒標,│ │ │ ││ │ │故計算活│ │ │ ││ │ │會,應包│ │ │ ││ │ │括第二十│ │ │ ││ │ │一會,故│ │ │ ││ │ │活會尚有│ │ │ ││ │ │二十會,│ │ │ ││ │ │下同) │ │ │ │├──┼───────┼────┼────┼────────┼────┤│4 │丁 ○ │同 右│二千七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三│五十元 │詐得十三萬零五百│五月一日││ │ │次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吳錦雲 │同 右│二千七百│同 右│八十六年││ │(同右) │第二十五│元 │詐得十一萬六千八│七月一日││ │ │次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丁 ○ │同 右│二千八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六│元 │詐得十萬八千元 │八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丙○○ │同 右│二千八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七│元 │詐得十萬零八百元│九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巳○○ │同 右│三千一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八│元 │詐得八萬九千七百│十月一日││ │ │次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一百零三萬三千一百元整 ││ │ │└──┴───────────────────────────────┘
㈣┌──┬───────┬────┬────┬────────┬────┐│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黃書聰 │附表壹(│三千一百│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七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元 │會員姓名及競標利│二月一日││ │入之人頭會員)│3 │ │息 │ ││ │ │第十四次│ │詐得十七萬九千四│ ││ │ │競標(扣│ │百元 │ ││ │ │除十三位│ │ │ ││ │ │死會及二│ │ │ ││ │ │位人頭會│ │ │ ││ │ │員,尚餘│ │ │ ││ │ │活會二十│ │ │ ││ │ │六會) │ │ │ │├──┼───────┼────┼────┼────────┼────┤│2 │林惠敏 │同 右│三千零五│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六次│十元 │詐得十六萬六千八│四月一日││ │ │競標(尚│ │百元 │ ││ │ │餘活會二│ │ │ ││ │ │十四會)│ │ │ ││ │ │ │ │ │ ││ │ │ │ │ │ ││ │ │ │ │ │ │├──┼───────┼────┼────┼────────┼────┤│3 │蔡旻吟 │同 右│二千九百│利用標單填載被冒│八十七年││ │(冒實際參加會│第二十次│元 │標會員姓名及競標│八月一日││ │員名義標會,下│競標(因│ │利息 │ ││ │同) │為第二十│ │詐得十五萬六千二│ ││ │ │會,係實│ │百元 │ ││ │ │際會員遭│ │ │ ││ │ │冒標,故│ │ │ ││ │ │計算活會│ │ │ ││ │ │時,應包│ │ │ ││ │ │括第二十│ │ │ ││ │ │會,故活│ │ │ ││ │ │會尚有二│ │ │ ││ │ │十二會,│ │ │ ││ │ │下同) │ │ │ │├──┼───────┼────┼────┼────────┼────┤│4 │詹顯明 │同 右│三千二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一│元 │詐得十四萬二千八│九月一日││ │ │次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吳玉蘭 │同 右│三千五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二│元 │詐得十三萬元 │十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七十七萬五千二百元整 ││ │ │└──┴───────────────────────────────┘
㈤┌──┬───────┬────┬────┬────────┬────┐│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林惠敏 │附表壹(│二千九百│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七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五十元 │會員姓名及競標利│二月一日││ │入之人頭會員)│4 │ │息 │ ││ │ │第十一次│ │詐得二十一萬八千│ ││ │ │競標(扣│ │五百五十元 │ ││ │ │除十位死│ │ │ ││ │ │會及本身│ │ │ ││ │ │屬人頭會│ │ │ ││ │ │員,尚餘│ │ │ ││ │ │活會三十│ │ │ ││ │ │一位) │ │ │ │├──┼───────┼────┼────┼────────┼────┤│2 │乙○○ │同 右│二千三百│利用標單填載被冒│八十七年││ │(冒實際參加會│第十四次│元 │標者姓名及競標利│五月一日││ │員名義標會,下│競標 (│ │息 │ ││ │同) │因第十四│ │詐得二十二萬三千│ ││ │ │會,係實│ │三百元 │ ││ │ │際會員遭│ │ │ ││ │ │到冒標,│ │ │ ││ │ │故計算活│ │ │ ││ │ │會,應包│ │ │ ││ │ │括第十四│ │ │ ││ │ │會,故而│ │ │ ││ │ │活會尚有│ │ │ ││ │ │二十九會│ │ │ ││ │ │,下同)│ │ │ │├──┼───────┼────┼────┼────────┼────┤│3 │王智善 │同 右│二千七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五次│元 │詐得二十萬四千四│六月一日││ │ │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丙○○ │同 右│二千七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六次│元 │詐得十九萬七千一│七月一日││ │ │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賴新賢 │同 右│二千九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七次│元 │詐得十八萬四千六│八月一日││ │ │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鄭淑文 │同 右│三千一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八次│元 │詐得十七萬二千五│九月一日││ │ │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林怡伶 │同 右│三千五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九次│元 │詐得十五萬六千元│十月一日││ │ │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一百三十五萬六千四百五十元整 ││ │ │└──┴───────────────────────────────┘
㈥┌──┬───────┬────┬────┬────────┬────┐│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丙○○ │附表壹(│若干元 │利用標單填載被冒│八十七年││ │(冒實際參加會│一)編號│(壬○○│標者姓名及競標利│五月一日││ │員名義標會,下│5 │已忘記競│息 │ ││ │同) │第二十五│標利息,│詐得十四萬元 │外標制 ││ │ │會競標(│惟無論競│ │ ││ │ │包括被冒│標利息多│ │ ││ │ │標者,尚│少,活會│ │ ││ │ │有十四位│會員均繳│ │ ││ │ │活會,下│交一萬元│ │ ││ │ │同) │會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甲○○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八│ │詐得十一萬元 │六月十五││ │ │次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吳玉蘭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九│ │詐得十萬元 │七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丑○○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次│ │詐得九萬元 │七月十五││ │ │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丁 ○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二│ │詐得七萬元 │八月十五││ │ │次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謝秀雲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三│ │詐得六萬元 │九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王麗香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四│ │詐得五萬元 │九月十五││ │ │次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伍信雄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十五│ │詐得四萬元 │十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六十六萬元整 ││ │ │└──┴───────────────────────────────┘
㈦┌──┬───────┬────┬────┬────────┬────┐│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黃書聰 │附表壹(│二千三百│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七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元 │會員姓名及競標利│六月一日││ │入之人頭會員)│6 │ │息 │ ││ │ │第十一次│ │詐得二十三萬一千│ ││ │ │競標(扣│ │元 │ ││ │ │除十位死│ │ │ ││ │ │會及二位│ │ │ ││ │ │人頭會員│ │ │ ││ │ │,尚餘活│ │ │ ││ │ │會三十位│ │ │ ││ │ │) │ │ │ │├──┼───────┼────┼────┼────────┼────┤│2 │劉秀麗 │同 右│二千五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三次│元 │詐得二十一萬七千│八月一日││ │ │競標(尚│ │五百元 │ ││ │ │餘活會二│ │ │ ││ │ │十九會)│ │ │ ││ │ │ │ │ │ ││ │ │ │ │ │ ││ │ │ │ │ │ │├──┼───────┼────┼────┼────────┼────┤│3 │郭福耀 │同 右│二千六百│利用標單填載被冒│八十七年││ │(冒實際參加會│第十四次│元 │標會員姓名及競標│九月一日││ │員名義標會,下│競標 (│ │利息 │ ││ │同) │因第十四│ │詐得二十一萬四千│ ││ │ │會,係實│ │六百元 │ ││ │ │際會員遭│ │ │ ││ │ │冒標,故│ │ │ ││ │ │而計算活│ │ │ ││ │ │會,應包│ │ │ ││ │ │括第十四│ │ │ ││ │ │會,是活│ │ │ ││ │ │會尚有二│ │ │ ││ │ │十九會,│ │ │ ││ │ │下同) │ │ │ │├──┼───────┼────┼────┼────────┼────┤│4 │許吳緞 │同 右│二千八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五次│元 │詐得二十萬一千六│十月一日││ │ │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八十六萬四千七百元整 ││ │ │└──┴───────────────────────────────┘
㈧┌──┬───────┬────┬────┬────────┬────┐│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汪治民 │附表壹(│若干元(│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七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壬○○稱│會員姓名及競標利│二月十五││ │入之人頭會員)│7 │已忘記競│息 │日 ││ │ │第九次競│標利息)│詐得十八萬元 │ ││ │ │標 (扣│ │ │外標制 ││ │ │除八位死│ │ │ ││ │ │會及二位│ │ │ ││ │ │人頭會員│ │ │ ││ │ │,尚餘活│ │ │ ││ │ │會十八位│ │ │ ││ │ │) │ │ │ │├──┼───────┼────┼────┼────────┼────┤│2 │黃書聰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一次│ │詐得十七萬元 │三月十五││ │ │競標(尚│ │ │日 ││ │ │餘活會十│ │ │ ││ │ │七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郭明聰 │同 右│若干元 │利用標單填載被冒│八十七年││ │(冒實際參加會│ │(壬○○│標者姓名及競標利│六月十五││ │員名義標會,下│ │已忘記競│息 │日 ││ │同) │第十七次│標利息,│詐得十二萬元 │ ││ │ │競標 (│惟無論競│ │ ││ │ │包括被冒│標利息多│ │ ││ │ │標者,尚│少,活會│ │ ││ │ │有十二位│會員均繳│ │ ││ │ │活會,下│交一萬元│ │ ││ │ │同) │會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吳玉蘭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十八會│ │詐得十一萬元 │七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崔述賢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會│ │詐得九萬元 │八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賴新賢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一│ │詐得八萬元 │八月十五││ │ │次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卯○○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二│ │詐得七萬元 │九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甲○○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三│ │詐得六萬元 │九月十五││ │ │次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吳玉蘭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四│ │詐得五萬元 │十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林怡伶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二十五│ │詐得四萬元 │十月十五││ │ │次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九十七萬元整 ││ │ │└──┴───────────────────────────────┘
㈨┌──┬───────┬────┬────┬────────┬────┐│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王秀美 │附表壹(│二千元 │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七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 │會員姓名及競標利│七月一日││ │入之人頭會員)│8 │ │息 │ ││ │ │第二次競│ │詐得二十八萬八千│ ││ │ │標 (扣│ │元 │ ││ │ │除一位死│ │ │ ││ │ │會及三位│ │ │ ││ │ │人頭會員│ │ │ ││ │ │,尚餘活│ │ │ ││ │ │會三十六│ │ │ ││ │ │會,下同│ │ │ ││ │ │) │ │ │ │├──┼───────┼────┼────┼────────┼────┤│2 │楊錦雲 │同 右│二千二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次競│元 │詐得二十八萬零八│八月一日││ │ │標 (尚│ │百元 │ ││ │ │餘活會三│ │ │ ││ │ │十六會)│ │ │ ││ │ │ │ │ │ ││ │ │ │ │ │ ││ │ │ │ │ │ │├──┼───────┼────┼────┼────────┼────┤│3 │王美昭 │同 右│二千七百│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五次競│元 │詐得二十五萬五千│十月一日││ │ │標 (尚│ │五百元 │ ││ │ │餘活會三│ │ │ ││ │ │十五會)│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八十二萬四千三百元整 ││ │ │└──┴───────────────────────────────┘
㈩┌──┬───────┬────┬────┬────────┬────┐│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陳美芬 │附表壹(│若干元(│利用標單填載人頭│八十七年││ │(壬○○擅自列│一)編號│壬○○稱│會員姓名及競標利│七月十五││ │入之人頭會員)│9 │已忘記競│息 │日 ││ │ │第二次競│標利息)│詐得二十三萬元 │ ││ │ │標 (扣│ │ │外標制 ││ │ │除一位死│ │ │ ││ │ │會及七位│ │ │ ││ │ │人頭會員│ │ │ ││ │ │,尚餘活│ │ │ ││ │ │會二十三│ │ │ ││ │ │位,下同│ │ │ ││ │ │) │ │ │ │├──┼───────┼────┼────┼────────┼────┤│2 │洪秀玲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三次競│ │詐得二十三萬元 │八月一日││ │ │標(活會│ │ │ ││ │ │二十三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林祝松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四次競│ │詐得二十三萬元 │八月十五││ │ │標 (尚│ │ │日 ││ │ │餘活會二│ │ │ ││ │ │十三會)│ │ │ ││ │ │ │ │ │ ││ │ │ │ │ │ ││ │ │ │ │ │ │├──┼───────┼────┼────┼────────┼────┤│4 │劉麗玉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五次競│ │詐得二十三萬元 │九月一日││ │ │標 (尚│ │ │ ││ │ │餘活會二│ │ │ ││ │ │十三會)│ │ │ ││ │ │ │ │ │ ││ │ │ │ │ │ ││ │ │ │ │ │ │├──┼───────┼────┼────┼────────┼────┤│5 │張麗卿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六次競│ │詐得二十三萬元 │九月十五││ │ │標 (尚│ │ │日 ││ │ │餘活會二│ │ │ ││ │ │十三會)│ │ │ ││ │ │ │ │ │ ││ │ │ │ │ │ ││ │ │ │ │ │ │├──┼───────┼────┼────┼────────┼────┤│6 │鄭秀芬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七次競│ │詐得二十三萬元 │十月一日││ │ │標 (尚│ │ │ ││ │ │餘活會二│ │ │ ││ │ │十三會)│ │ │ ││ │ │ │ │ │ ││ │ │ │ │ │ ││ │ │ │ │ │ │├──┼───────┼────┼────┼────────┼────┤│7 │林惠美 │同 右│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 │(同右) │第八次競│ │詐得二十三萬元 │十月十五││ │ │標 (尚│ │ │日 ││ │ │餘活會二│ │ │ ││ │ │十三會)│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一百六十一萬元整 ││ │ │└──┴───────────────────────────────┘附表貳:被告己○○部分
㈠┌──┬───────┬────┬────────┬────┬────┐│編號│互助會起迄時間│會員人數│會期暨開標地點 │會 金│備 註│├──┼───────┼────┼────────┼────┼────┤│1 │八十五年四月三│含會首共│每月三十日開標,│一萬元 │ ││ │十日起至八十八│計四十六│於高雄縣政府教育│ │ ││ │年二月二十八日│名會員 │局社教課 │採內標制│ ││ │止 │ │每三個月加標一次│ │ ││ │ │ │,最低標金為一千│ │ ││ │ │ │元 │ │ │├──┼───────┼────┼────────┼────┼────┤│2 │八十六年一月三│含會首共│每月三十日開標 │ │ ││ │十日起至八十八│計二十八│開標地點同右 │二萬元 │ ││ │年四月三十日止│名會員 │最低標金二千元 │內標制 │ ││ │ │ │ │ │ ││ │ │ │ │ │ ││ │ │ │ │ │ │├──┼───────┼────┼────────┼────┼────┤│3 │八十七年一月三│含會首共│每月三十日開標 │ │ ││ │十日起至八十九│計四十五│每四個月加標一次│ │ ││ │年十二月十五日│名會員 │ │一萬元 │ ││ │止 │ │ │內標制 │ ││ │ │ │開標地點同右 │ │ ││ │ │ │最低標金為一千元│ │ │└──┴───────┴────┴────────┴────┴────┘
㈡┌──┬───────┬────┬────┬────────┬────┐│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莊金珠 │附表貳(│二千元 │利用標單記載競標│八十五年││ │ │一)編號│ │利息及被冒標者名│五月一日││ │ │1 │ │字冒標 │ ││ │ │第二次競│ │詐得會款三十六萬│ ││ │ │標(包括│ │元 │ ││ │ │遭冒標者│ │ │ ││ │ │,尚有活│ │ │ ││ │ │會四十五│ │ │ ││ │ │會,以下│ │ │ ││ │ │類推) │ │ │ │├──┼───────┼────┼────┼────────┼────┤│2 │鄭淑文 │同 右│二千元 │同 右│八十五年││ │ │第三次競│ │詐得三十五萬二千│六月一日││ │ │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癸○○ │同 右│一千八百│同 右│八十五年││ │ │第八次競│元 │詐得三十一萬九千│九月十五││ │ │標 │ │八百元 │日 ││ │ │ │ │ │ ││ │ │ │ │ │ │├──┼───────┼────┼────┼────────┼────┤│4 │劉素慧 │同 右│一千九百│同 右│八十六年││ │ │第十四次│元 │詐得二十六萬七千│二月一日││ │ │競標 │ │三百元 │ ││ │ │ │ │ │ ││ │ │ │ │ │ │├──┼───────┼────┼────┼────────┼────┤│5 │何慧理 │同 右│一千九百│同 右│八十六年││ │ │第二十一│元 │詐得二十一萬零六│七月一日││ │ │次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6 │劉玉芬 │同 右│一千八百│同 右│八十六年││ │ │第二十四│元 │詐得十八萬八千六│九月十五││ │ │次競標 │ │百元 │日 ││ │ │ │ │ │ ││ │ │ │ │ │ │├──┼───────┼────┼────┼────────┼────┤│7 │趙玉秀 │同 右│二千二百│同 右│八十五年││ │ │第二七次│元 │詐得十五萬六千元│十二月一││ │ │競標 │ │ │日 ││ │ │ │ │ │ ││ │ │ │ │ │ │├──┼───────┼────┼────┼────────┼────┤│8 │黃美芳 │同 右│二千一百│同 右│八十七年││ │ │第二十九│元 │詐得十四萬二千二│一月一日││ │ │次競標 │ │百元 │ ││ │ │ │ │ │ ││ │ │ │ │ │ │├──┼───────┼────┼────┼────────┼────┤│9 │李秋月 │同 右│二千元 │同 右│八十七年││ │ │第三十九│ │詐得六萬四千元 │九月一日││ │ │次競標 │ │ │ ││ │ │ │ │ │ ││ │ │ │ │ │ │├──┼───────┼────┼────┼────────┼────┤│10│李網妮 │同 右│二千一百│同 右│八十七年││ │ │第四十次│元 │詐得五萬五千三百│九月十五││ │ │競標 │ │元 │日 ││ │ │ │ │ │ ││ │ │ │ │ │ │├──┼───────┴────┴────┴────────┴────┤│小計│二百十一萬五千八百元整 ││ │ │└──┴───────────────────────────────┘
㈢┌──┬───────┬────┬────┬────────┬────┐│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古思賢 │附表貳(│二千三百│利用會單冒用被冒│八十七年││ │ │一)編號│元 │標者之姓名及競標│四月一日││ │ │2 │ │利息方式 │(原會單││ │ │第四次競│ │詐得三十二萬三千│上誤為八││ │ │標 │ │四百元 │十七年一││ │ │ │ │ │月一日)│├──┼───────┼────┼────┼────────┼────┤│2 │李網妮 │同 右│二千元 │同 右│八十七年││ │ │第五次競│ │詐得三十二萬八千│四月十五││ │ │標 │ │元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彭惠群 │同 右│二千二百│同 右│八十七年││ │ │第八次競│元 │詐得二十九萬六千│七月一日││ │ │標 │ │四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陳朱梅香 │同 右│二千二百│同 右│八十七年││ │ │第十次競│元 │詐得二十八萬零八│八月十五││ │ │標 │ │百元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藍國晉 │同 右│二千二百│同 右│八十七年││ │ │第十一次│元 │詐得二十七萬三千│九月一日││ │ │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一百五十萬一千六百元整 ││ │ │└──┴───────────────────────────────┘
㈣┌──┬───────┬────┬────┬────────┬────┐│編號│被冒標或詐騙 │冒標、詐│冒標利息│冒標、詐騙方式 │冒標或詐││ │會員 │騙會次 │ │及詐取金額 │騙時間 │├──┼───────┼────┼────┼────────┼────┤│1 │蔡玉君 │附表貳(│四千三百│利用會單冒用被冒│八十六年││ │ │一)編號│元 │標者之姓名及競標│三月一日││ │ │3 │ │利息方式 │ ││ │ │第三次競│ │詐得四十萬八千二│ ││ │ │標 │ │百元 │ ││ │ │ │ │ │ │├──┼───────┼────┼────┼────────┼────┤│2 │曾煥昌 │同 右│四千六百│同 右│八十六年││ │ │第五次競│元 │詐得三十七萬九千│五月一日││ │ │標 │ │六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莊金秀 │同 右│四千二百│同 右│八十六年││ │ │第十二次│元 │詐得二十四萬八千│十二月一││ │ │競標 │ │元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劉鳳蘭 │同 右│四千元 │同 右│八十七年││ │ │第二十次│ │詐得十四萬四千元│八月一日││ │ │競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鄭雪芬 │同 右│四千五百│同 右│八十七年││ │ │第二十二│元 │詐得十萬八千五百│十月一日││ │ │次競標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一百二十八萬八千三百元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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