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高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陳朱貴法官 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武悅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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