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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毒抗字第 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二九一號

抗告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聲請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原裁定卻誤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經依貴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七九0號裁定送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三四三八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法院自應就是否有強制戒治之必要予以裁定,原審誤為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尚有未洽,檢察官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江泰章法官 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文斌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