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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關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三號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販賣及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貳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販賣麻醉藥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非法吸用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嗣鈞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三號判決上訴駁回,其中吸用麻藥部分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為此提出該判決書二件,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受刑人所犯吸用麻藥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四月,請求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法官 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靜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