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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附民上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庚○○

乙○○丁○○己○○戊○○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等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或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侵占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被上訴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經核無不合,上訴人等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黃仁松法官 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