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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附民上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担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原審法院係就被告之刑事部分為免訴判決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乃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此為原判決所敍明。惟本件上訴人對於刑事部分並未提上訴,此業經本院查明,從而上訴人之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原審法院,應由原審法院依法審理,非本院所得處理事項,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黃壽燕法官 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蘭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