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游雪莉
吳賢明吳建勛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汚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周賢銳法官 鄭月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唐奇燕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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