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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上訴字第 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江泰章法官 陳吉雄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有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