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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上訴字第 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二О號

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指定(義務)辯護人 萬維堯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月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