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 處分人即受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個月,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八號刑事判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亂時期竊盜犯賍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啟造
法官 范惠瑩法官 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婉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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