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聲字第 6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張盛喜法官 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F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