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丁○○原 告 戊○○原 告 丙○○原 告 己○○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 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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