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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附民上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建台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對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駁回原告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上訴即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法官 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