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法官 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高惠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