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汚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李嘉興法官 陳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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