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女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六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原係甲○○○○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壽險」)之專招主任,退休後,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起再行復職為該公司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之鳳山通訊處業務專員,負責為國泰壽險代為向保戶收取保險費、保單貸款清償款及招攬保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一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某日止,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保戶陳素貞之保單貸款清償款新臺幣(下同)四萬一千元及保戶黃秀彩、潘世昌等三十五人之續期保險費金額共四十三萬四千九百一十五元,總計四十七萬五千九百一十五元(詳如附表所示),在其任職服務之處所,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挪為他用。嗣因無法還款,始為國泰壽險發覺,經向保戶查證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國泰壽險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國泰壽險具狀指訴及其代理人謝佳洲、黃文仁分別於原審偵、審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乙○○○侵害明細表、被告乙○○○親自書立之切結書、退職金申請書、辭呈、保戶聲明書及續期保險費送金單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三至六十九頁、原審卷第十九至二十一頁),足認被告陳詹淑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乙○○○為國泰壽險之從事業務之人,將其業務上持有之保單貸款清償款及續期保險費,變易持有為所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乙○○○自九十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四月間某日止,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乙○○○前未曾有何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份附卷足憑,素行尚可,又犯罪後坦承犯情,頗有悔改之意之態度,且斟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所生危害及告訴人損失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復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科表可按(前科表所示被告另涉詐欺罪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此部分經本院電話查詢結果,尚未起訴),初罹刑章,事後坦承犯情,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及諭知緩刑亦稱妥適。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以被告尚未償還其犯罪所得,無返還之誠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不當;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清償告訴人十萬元,並另書立還款計劃,有匯款單據及還款計劃書可證,足見被告確實有返還其所侵占款項之意思,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原審諭知緩刑,並無不當;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白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保 戶 │ 保 單號 碼│ 金 額 │ 付 款 日 期 │├──┼────┼──────┼───────┼──────────┤│一、│ 陳素貞 │ 0000000000 │ 四萬一千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 │ │ │ │├──┼────┼──────┼───────┼──────────┤│二、│ 陳素貞 │ 0000000000 │二萬七千零八十│ 九十年三月││ │ │ │六元 │ │├──┼────┼──────┼───────┼──────────┤│三、│ 陳素貞 │ 0000000000 │一萬五千八百二│ 九十年三月││ │ │ │十三元 │ │├──┼────┼──────┼───────┼──────────┤│四、│ 陳素貞 │ 0000000000 │二萬三千二百二│ 九十年二月九日││ │ │ │十七元 │ │├──┼────┼──────┼───────┼──────────┤│五、│ 黃秀彩 │ 0000000000 │一萬零八百七十│ 九十年二月五日││ │ │ │六元 │ │├──┼────┼──────┼───────┼──────────┤│六、│ 潘世昌 │ 0000000000 │一萬零八百七十│ 九十年二月││ │ │ │六元 │ │├──┼────┼──────┼───────┼──────────┤│七、│ 蔡啟週 │ 0000000000 │二萬零八百五十│ 九十年二月六日││ │ │ │五元 │ │├──┼────┼──────┼───────┼──────────┤│八、│謝陳鳳娥│ 0000000000 │二千二百七十四│ 九十年三月││ │ │ │元 │ │├──┼────┼──────┼───────┼──────────┤│九、│葉吳秋月│ 0000000000 │二千九百四十七│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十、│ 鍾桂香 │ 0000000000 │五千三百九十元│ 九十年三月││ │ │ │ │ │├──┼────┼──────┼───────┼──────────┤│十一│王林來春│ 0000000000 │壹千二百六十七│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十二│ 蔡 天 │ 0000000000 │二千五百四十四│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十三│梁謝玉女│ 0000000000 │二千六百六十八│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十四│梁謝玉女│ 0000000000 │二萬五千五百二│ 九十年一月││ │ │ │十七元 │ │├──┼────┼──────┼───────┼──────────┤│十五│ 洪玉屏 │ 0000000000 │二千七百二十三│ 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 │ │元 │ │├──┼────┼──────┼───────┼──────────┤│十六│ 洪玉屏 │ 0000000000 │二千五百二十三│ 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 │ │元 │ │├──┼────┼──────┼───────┼──────────┤│十七│林方素蓮│ 0000000000 │二千四百五十一│ 九十年三月十日││ │ │ │元 │ │├──┼────┼──────┼───────┼──────────┤│十八│林陳金冷│ 0000000000 │壹千四百二十六│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十九│ 林文擅 │ 0000000000 │四千四百六十三│ 九十年三月十日││ │ │ │元 │ │├──┼────┼──────┼───────┼──────────┤│二十│ 陳美燕 │ 0000000000 │二千四百九十一│ 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 │ │元 │ │├──┼────┼──────┼───────┼──────────┤│二一│ 潘月琴 │ 0000000000 │三千八百十六元│ 九十年三月││ │ │ │ │ │├──┼────┼──────┼───────┼──────────┤│二二│ 潘月琴 │ 0000000000 │四千六百六十二│ 九十年三月││ │ │ │元 │ │├──┼────┼──────┼───────┼──────────┤│二三│ 饒春真 │ 0000000000 │二萬二千七百五│ 九十年三月││ │ │ │十七元 │ │├──┼────┼──────┼───────┼──────────┤│二四│ 蘇素卿 │ 0000000000 │一萬一千八百八│ 九十年三月││ │ │ │十四元 │ │├──┼────┼──────┼───────┼──────────┤│二五│ 蘇淑敏 │ 0000000000 │一萬五千四六十│ 九十年三月││ │ │ │元 │ │├──┼────┼──────┼───────┼──────────┤│二六│林簡秀美│ 0000000000 │七千三百二十五│ 九十年三月││ │ │ │元 │ │├──┼────┼──────┼───────┼──────────┤│二七│林簡秀美│ 0000000000 │二萬七千六百七│ 九十年二月六日││ │ │ │十八元 │ │├──┼────┼──────┼───────┼──────────┤│二八│ 蔡曾梅 │ 0000000000 │二萬四千二百七│ 九十年二月六日││ │ │ │十元 │ │├──┼────┼──────┼───────┼──────────┤│二九│ 吳耀方 │ 0000000000 │三萬九千二百三│ 九十年二月五日││ │ │ │十一元 │ │├──┼────┼──────┼───────┼──────────┤│三十│ 程藍美 │ 0000000000 │四千一百九十七│ 九十年二月││ │ │ │元 │ │├──┼────┼──────┼───────┼──────────┤│三一│ 方偉鍵 │ 0000000000 │六千六百三十九│ 九十年二月││ │ │ │元 │ │├──┼────┼──────┼───────┼──────────┤│三二│張徐秀蓉│ 0000000000 │一萬八千一百二│ 九十年二月五日││ │ │ │十一元 │ │├──┼────┼──────┼───────┼──────────┤│三三│張徐秀蓉│ 0000000000 │一萬七千八百四│ 九十年二月五日││ │ │ │十一元 │ │├──┼────┼──────┼───────┼──────────┤│三四│ 莊萬輝 │ 0000000000 │二千九百四十元│ 九十年四月二日││ │ │ │ │ │├──┼────┼──────┼───────┼──────────┤│三五│ 莊萬輝 │ 0000000000 │三萬零二十四元│ 九十年四月二日││ │ │ │ │ │├──┼────┼──────┼───────┼──────────┤│三六│ 黃正端 │ 0000000000 │二千七百零一元│ 九十年三月││ │ │ │ │ │├──┼────┼──────┼───────┼──────────┤│三七│ 陳小紅 │ 0000000000 │八千九百五十八│ 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 │ │元 │ │├──┼────┼──────┼───────┼──────────┤│三八│ 蘇呂緞 │ 0000000000 │一萬零四百二十│ 九十年三月││ │ │ │一元 │ │├──┼────┼──────┼───────┼──────────┤│三九│ 梁順慶 │ 0000000000 │二千六百四十元│ 九十年三月││ │ │ │ │ │├──┼────┼──────┼───────┼──────────┤│四十│姚黃秋霞│ 0000000000 │五千九百五十四│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四一│ 盧茂樹 │ 0000000000 │二千六百九十元│ 九十年二月九日││ │ │ │ │ │├──┼────┼──────┼───────┼──────────┤│四二│ 葉金燕 │ 0000000000 │五千四百七十七│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 │ │元 │ │├──┼────┼──────┼───────┼──────────┤│四三│ 吳麗雲 │ 0000000000 │一千四百五十九│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四四│ 吳麗雲 │ 0000000000 │一千三百八十二│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四五│ 吳麗雲 │ 0000000000 │一千五百七十三│ 九十年三月││ │ │ │元 │ │├──┼────┼──────┼───────┼──────────┤│四六│ 吳麗雲 │ 0000000000 │二千九百三十元│ 九十年三月││ │ │ │ │ │├──┼────┼──────┼───────┼──────────┤│四七│范鄭素蓮│ 0000000000 │四千五百十二元│ 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 │ │ │ │├──┼────┼──────┼───────┼──────────┤│四八│ 卓玉盞 │ 0000000000 │六千九百三十六│ 九十年三月││ │ │ │元 │ │├──┴────┴──────┼───────┴──────────┤│ 合 計 │ 四十七萬五千九百十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