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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上易字第 3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0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假釋出獄,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卅日期滿執行完畢,仍不思悔改,先於八十八年四月廿三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請該行所發行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及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二張使用,又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向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申請該行所發行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一張使用。甲○○明知分別與中國信託銀行及富邦銀行約定之信用卡授信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六萬五千元及六萬元,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因其經濟能力陷入窘境,積欠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簽帳款七萬零九百二十元,復於八十八年八月間,積欠富邦銀行信用卡簽帳款六萬八千三百二十五元(起訴書誤載為六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元),已無法償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廿五日起至同年十月四日止,利用航空器刷卡無需與發卡銀行連線查核卡片有無停用之國際作業規定,飛航途中無從以電腦與銀行查詢其信用額度、信用卡使用狀況及聯絡不便之機會,在其所乘坐之飛機上,持上開信用卡大肆刷卡購物,計以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刷卡四十七次,金額共四十八萬零二百六十三元,以富邦銀行之信用卡刷卡三十次,金額共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而獲取刷卡所購之香菸、酒類及化妝品等財物。中國信託銀行及富邦銀行誤認甲○○能依約繳納簽帳款,而對各該特約商號支付上開刷卡消費之簽帳款項。嗣甲○○因無法依約清償帳款,經中國信託銀行及富邦銀行查核消費款項資料後,始知受騙。

二、案由中國信託銀行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移送臺灣台忠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前開申請信用卡,用以刷卡購物,於積欠信用額度帳款後,又在航空器飛機上多次大量刷卡購物,簽帳款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金額,迄未能繳納等事實,供承不諱,而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認為可分期付款,刷完卡再慢慢償還,並無詐欺犯意云云。

二、惟查:㈠前開事實,已據中國信託銀行代理人于立群及富邦銀行代理人陳宜婷於偵審中指

綦詳,並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綜合資料查詢表、客戶消費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及富邦銀行對帳單資料查詢、富邦銀行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事故處理單等附卷可稽。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刷卡消費,迄未繳納之事實,亦不諱言。

㈡依卷附中國信託銀行客戶消費明細表觀之,被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及六月二

十八日分別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四千二百元及四千元後,即未再繳付分文,且八十八年七月份之信用卡帳款應繳總額為七萬零九百二十元,已逾授信額度六萬五千元,無信用額度可資使用,被告不僅未依約清償積欠之簽帳款,仍繼續在國際班機上刷卡消費,則被告明知本身已無資力清償消費款,猶繼續刷卡消費之詐欺犯行甚為灼然。參以被告於富邦銀行之授信額度為六萬元,其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之累計消費金額為六萬八千三百二十五元,亦已逾授信額度,且僅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繳交一筆三千八百九十八元,其餘均延滯未繳,則被告積欠中國信託銀行八十八年七月份之信用卡帳款七萬零九百二十元後,又再刷卡消費積欠富邦銀行信用卡帳款六萬八千餘元,足認被告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昭然若揭。

㈢又一般人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均知悉未依約繳付信用卡帳款時,其持用之信用

卡會被強制停卡禁止使用,參以被告申請信用卡之時,中國信託銀行所交付閱覽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書亦記載「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等情明確,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更何況,依卷附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可知,被告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三日止,出入境次數高達三十三次,而同一日入出境之情形,亦有八次之多,與一般經商或旅遊而搭乘飛機之情況顯然不同,被告顯係知悉在飛機上刷卡,無法與發卡銀行連線,認有機可趁,始密集搭乘飛機並在飛機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而取得不法之財物。

㈣被告明知已無已無償還簽帳款之能力,猶大量簽帳消費,其有詐取財物之不法意

圖甚明。被告雖係向發卡銀行之特約商號取得財物但其係利用發卡銀行與特約商號間之付款契約,而詐得財物,故陷於錯誤而使特約商號交付財物與被告者,係發卡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富邦銀行甚明。

㈤綜上所敘,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殊無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八十二年間,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卅日縮短刑期假釋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於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詐欺取財罪,應依累犯規定遞加重其刑。

四、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不合,惟認定被告係犯詐欺得利罪,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經濟狀況不佳,恣意刷卡消費,詐取共七十二萬二千一百二十三元之財物,犯罪後迄未償還消費款等一切情狀,仍如原審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七月九日止,持富邦銀行信用卡連續刷卡六次,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有此部分犯嫌,係以富邦銀行所提之交易明細表為據,惟查此六筆交易,並非於航空器上之消費,且其消費總額為六萬八千三百二十五元,與信用額度相近,當難認被告於刷卡消費時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應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趙文淵法官 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筱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部分)┌───┬──────┬─────────┬──────────┐│編號 │消費日期 │消費商店──航空器│消費金額(新台幣) │├───┼──────┼─────────┼──────────┤│ 1 │88.8.26 │中華航空 │8,615 │├───┼──────┼─────────┼──────────┤│ 2 │88.8.27 │同右 │2,954 │├───┼──────┼─────────┼──────────┤│ 3 │88.8.28 │同右 │4,753 │├───┼──────┼─────────┼──────────┤│ 4 │88.8.28 │同右 │1,993 │├───┼──────┼─────────┼──────────┤│ 5 │88.8.28 │同右 │4,693 │├───┼──────┼─────────┼──────────┤│ 6 │88.8.29 │同右 │9,386 │├───┼──────┼─────────┼──────────┤│ 7 │88.9.2 │同右 │3,724 │├───┼──────┼─────────┼──────────┤│ 8 │88.9.2 │同右 │4,879 │├───┼──────┼─────────┼──────────┤│ 9 │88.9.3 │同右 │8,603 │├───┼──────┼─────────┼──────────┤│10 │88.9.4 │同右 │8,795 │├───┼──────┼─────────┼──────────┤│11 │88.9.4 │同右 │9,469 │├───┼──────┼─────────┼──────────┤│12 │88.9.4 │同右 │4,306 │├───┼──────┼─────────┼──────────┤│13 │88.9.5 │同右 │9,093 │├───┼──────┼─────────┼──────────┤│14 │88.9.5 │同右 │835 │├───┼──────┼─────────┼──────────┤│15 │88.9.5 │同右 │9,373 │├───┼──────┼─────────┼──────────┤│16 │88.9.5 │同右 │7,711 │├───┼──────┼─────────┼──────────┤│17 │88.9.7 │日亞航 │28,236 │├───┼──────┼─────────┼──────────┤│18 │88.9.7 │同右 │27,509 │├───┼──────┼─────────┼──────────┤│19 │88.9.8 │同右 │10,007 │├───┼──────┼─────────┼──────────┤│20 │88.9.8 │同右 │28,726 │├───┼──────┼─────────┼──────────┤│21 │88.9.14 │同右 │27,139 │├───┼──────┼─────────┼──────────┤│22 │88.9.18 │中華航空 │8,694 │├───┼──────┼─────────┼──────────┤│23 │88.9.18 │同右 │9,176 │├───┼──────┼─────────┼──────────┤│24 │88.9.18 │同右 │4,849 │├───┼──────┼─────────┼──────────┤│25 │88.9.18 │同右 │5,495 │├───┼──────┼─────────┼──────────┤│26 │88.9.18 │同右 │6,615 │├───┼──────┼─────────┼──────────┤│27 │88.9.18 │同右 │6,712 │├───┼──────┼─────────┼──────────┤│28 │88.9.19 │同右 │6,609 │├───┼──────┼─────────┼──────────┤│29 │88.9.19 │同右 │9,240 │├───┼──────┼─────────┼──────────┤│30 │88.9.19 │同右 │9,313 │├───┼──────┼─────────┼──────────┤│31 │88.9.20 │同右 │9,625 │├───┼──────┼─────────┼──────────┤│32 │88.9.20 │同右 │4,624 │├───┼──────┼─────────┼──────────┤│33 │88.9.21 │日亞航 │10,918 │├───┼──────┼─────────┼──────────┤│34 │88.9.21 │同右 │23,863 │├───┼──────┼─────────┼──────────┤│35 │88.9.21 │同右 │27,473 │├───┼──────┼─────────┼──────────┤│36 │88.9.22 │中華航空 │7,701 │├───┼──────┼─────────┼──────────┤│37 │88.9.22 │同右 │5,203 │├───┼──────┼─────────┼──────────┤│38 │88.9.23 │日亞航 │5,966 │├───┼──────┼─────────┼──────────┤│39 │88.9.23 │同右 │29,829 │├───┼──────┼─────────┼──────────┤│40 │88.9.30 │中華航空 │771 │├───┼──────┼─────────┼──────────┤│41 │88.9.30 │同右 │6,362 │├───┼──────┼─────────┼──────────┤│42 │88.9.30 │同右 │6,940 │├───┼──────┼─────────┼──────────┤│43 │88.10.1 │英國航空 │19,372 │├───┼──────┼─────────┼──────────┤│44 │88.10.2 │中華航空 │5,457 │├───┼──────┼─────────┼──────────┤│45 │88.10.3 │英國航空 │13,592 │├───┼──────┼─────────┼──────────┤│46 │88.10.4 │中華航空 │5,462 │├───┼──────┼─────────┼──────────┤│47 │88.10.4 │同右 │9,639 │├───┴──────┴─────────┼──────────┤│ 合 計 │480,263 │└────────────────────┴──────────┘附表二(富邦銀行信用卡部分)┌───┬──────┬─────────┬──────────┐│編號 │消費日期 │消費商店──航空器│消費金額(新台幣) │├───┼──────┼─────────┼──────────┤│ 1 │88.8.25 │中華航空 │8,603 │├───┼──────┼─────────┼──────────┤│ 2 │88.8.25 │同右 │3,822 │├───┼──────┼─────────┼──────────┤│ 3 │88.8.26 │同右 │2,313 │├───┼──────┼─────────┼──────────┤│ 4 │88.8.27 │同右 │7,195 │├───┼──────┼─────────┼──────────┤│ 5 │88.8.27 │同右 │4,304 │├───┼──────┼─────────┼──────────┤│ 6 │88.8.28 │同右 │4,818 │├───┼──────┼─────────┼──────────┤│ 7 │88.8.28 │同右 │6,616 │├───┼──────┼─────────┼──────────┤│ 8 │88.8.28 │同右 │3,894 │├───┼──────┼─────────┼──────────┤│ 9 │88.8.29 │同右 │9,379 │├───┼──────┼─────────┼──────────┤│10 │88.8.29 │同右 │7,130 │├───┼──────┼─────────┼──────────┤│11 │88.8.29 │同右 │5,781 │├───┼──────┼─────────┼──────────┤│12 │88.9.4 │同右 │9,021 │├───┼──────┼─────────┼──────────┤│13 │88.9.4 │同右 │7,930 │├───┼──────┼─────────┼──────────┤│14 │88.9.7 │日亞航 │6,948 │├───┼──────┼─────────┼──────────┤│15 │88.9.8 │同右 │30,561 │├───┼──────┼─────────┼──────────┤│16 │88.9.14 │同右 │29,799 │├───┼──────┼─────────┼──────────┤│17 │88.9.18 │中華航空 │3,177 │├───┼──────┼─────────┼──────────┤│18 │88.9.18 │同右 │4,621 │├───┼──────┼─────────┼──────────┤│19 │88.9.18 │同右 │7,990 │├───┼──────┼─────────┼──────────┤│20 │88.9.18 │同右 │9,498 │├───┼──────┼─────────┼──────────┤│21 │88.9.18 │同右 │3,177 │├───┼──────┼─────────┼──────────┤│22 │88.9.19 │同右 │9,498 │├───┼──────┼─────────┼──────────┤│23 │88.9.22 │同右 │4,621 │├───┼──────┼─────────┼──────────┤│24 │88.9.23 │日亞航 │24,554 │├───┼──────┼─────────┼──────────┤│25 │88.9.23 │同右 │11,919 │├───┼──────┼─────────┼──────────┤│26 │88.9.30 │中華航空 │5,715 │├───┼──────┼─────────┼──────────┤│27 │88.10.4 │同右 │3,082 │├───┼──────┼─────────┼──────────┤│28 │88.10.4 │同右 │1,059 │├───┼──────┼─────────┼──────────┤│29 │88.10.4 │同右 │4,623 │├───┼──────┼─────────┼──────────┤│30 │88.10.4 │同右 │1,252 │├───┴──────┴─────────┼──────────┤│ 合計 │242,860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