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陳慧錚吳世敏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子○○
庚○○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被 告 丑○○
壬○○丁○○甲○○乙○○己○○右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贓物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法官 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惠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