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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上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陳慧錚吳世敏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子○○

庚○○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被 告 丑○○

壬○○丁○○甲○○乙○○己○○右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贓物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法官 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惠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常業贓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