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輔 佐 人 甲○○選任辯護人 曾仁勇律師
陳旻沂律師文聞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自案發之初即遭逮捕羈押迄今,已達二年半之久,其間業
經原審及本院詳查相關事證,一切證據均顯示被告係屬無辜之代罪羔羊,是被告並無再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此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茲查被告乙○○業經本院認定係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並判處無期徒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在卷,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壽燕法官 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素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