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損案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關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七號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法官 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惠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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