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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聲字第 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經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止借提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 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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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