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被 告 乙○○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定登報,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將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二號判決書全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書理由欄除外,登載於民眾日報廣告版壹天(字體為六號字)。
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妨害名譽之罪者,因被害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罰金一千元,並經鈞院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爰聲請將該案判決書登報等情。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任森銓法官 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榮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H